各有關單位:
為了實現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培育中小科技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根據《深圳市鼓勵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的若干規定》(深府[2003]63號)的有關規定,現開始受理2011年深圳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及認定條件
申請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在深圳市設立的、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要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而且正常運營一年以上。
(二)科技企業孵化器性質、定位、發展方向明確,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健全,具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70%以上的管理人員具有大學本科或本科以上學歷,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實際情況,管理人員中的理工類和人文類等專業人才結構合理,專業型科技企業孵化器要配備一定數量高級專業技術人才。
(四)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投資總額不少于600萬元人民幣,場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入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占2/3以上,且場地作為科技企業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場地屬自有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在續存期內不得變更用途;租用物業的,要求租用合同明確清晰,在租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不屬于自有或租用的場地不能作為科技企業孵化器場地,該場地內的企業也不屬于入孵企業。
(五)科技企業孵化器為入孵企業提供的物業租金和管理等費用不得高于本地區同類物業費用的平均水平。
(六)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服務設施齊備,可為企業提供商務、融資、信息、咨詢、市場、培訓、技術開發與交流、人才交流與管理、國際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務。科技企業孵化器內設有以上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同科技企業孵化器外有關中介機構建立了固定合作關系。科技企業孵化器提供的服務和設施的使用有明確、可行、公開以及大部分入孵企業認可的規章制度。在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前,服務和公共設施的受惠企業要達到入孵企業總數的85%以上,其中有80%的企業對科技企業孵化器提供的服務和設施滿意或基本滿意。專業型科技企業孵化器除應具備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一般功能外,還必須具備能為入孵企業提供專業技術開發的公共技術平臺和支撐體系。
(七)科技企業孵化器入孵企業應達50家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建立嚴格的畢業與淘汰機制,入孵企業孵化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年,3年內項目孵化失敗或被確定項目沒有孵化前景的,可被強制淘汰。自科技企業孵化器成立的第3年起,每年須有不少于15%的企業進出,以保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動態良性循環。
二、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認定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書》原件3份;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3份(驗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復印件3份(驗原件);
(四)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本科技企業孵化器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3份(驗原件);
(五)科技企業孵化器入孵企業名錄、畢業企業名錄及淘汰企業名錄復印件3份(驗原件);
(六)科技企業孵化器內實施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名錄復印件3份(驗原件);
(七)科技企業孵化器內配套創業投資情況的說明復印件3份(驗原件)。
以上材料按順序裝訂成3套。
三、受理時限
2011年4月11日至2011年4月29日
四、受理地點
市民中心行政服務東大廳11-14號窗口
聯系人:鄒健,電話:8200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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